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號
MLDM,110,重附民,1,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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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彭瑀菁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   告 黃義凱
      洪明佳
      葉智欽

      陳泓予
      范煜章
      周志喬

      徐紹軒


      蘇柏文
      曾浩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5 、461 號傷害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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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