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貴仕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貴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貴仕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4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4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