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442號
MLDM,109,交易,442,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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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天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5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劉曜彰告訴被告姚天文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民國110 年3 月16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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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