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8號
HLDA,110,簡,8,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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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小虎、施貝蒂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
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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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