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小虎、施貝蒂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
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