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沈小慧
代 理 人 賴淳良律師
相 對 人 邱秀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具狀表示本件已獲得 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本件主張無理由,不願到場接受調解等 語。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進行調解 ,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併取消原訂110年4月1日下 午4時調解期日。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