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江玉梅
温若翰
朱見龍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相 對 人 田建安
王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江玉梅、温若翰及朱見龍與相對人田建安 及王凡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9日檢 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田建安,惟相對人田建安迄今仍未具 狀陳明其調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 期調解亦難期待相對人田建安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 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