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10年度,15號
HLDV,110,司簡調,15,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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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江玉梅 

      温若翰 

      朱見龍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相 對 人 田建安 

      王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江玉梅温若翰朱見龍與相對人田建安王凡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9日檢 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田建安,惟相對人田建安迄今仍未具 狀陳明其調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 期調解亦難期待相對人田建安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 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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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