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佳駿
代理人(法 黃采薇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秀珍等五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 ,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調解成立, 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