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3號
HLDV,110,司促,177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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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劉文光 
債 務 人 羅明耀 
債 務 人 鄭孝德 
債 務 人 游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2,000元,及自
  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
  及自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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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