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1號
HLDV,110,司促,175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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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有華 
債 務 人 林謝敏男即林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
  國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
  利息,暨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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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