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7號
HLDV,110,司促,1727,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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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薛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薛芳昌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
│  │100,000元 │     │3月3日起  │      │收利息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薛芳昌  │自民國110年 │至民國110年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元 │     │1月4日起  │7月3日止  │內者依年息0.18│
│  │     │     │      │      │45%計收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新臺幣  │薛芳昌  │自民國110年 │至民國110年 │逾期超過六個月│
│  │100,000元 │     │7月4日起  │10月3日止  │部分依年息0.36│
│  │     │     │      │      │9%計收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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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