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0號
HLDV,109,家繼訴,10,20210318,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林牧恩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宛蓁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林惠美

      林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23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被 告林婉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陳述其已對原告、被告林惠美林景雲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並依家事事件法第41 條之規定請求與本訴合併審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 家調字第49號聲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認與法並無不符。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