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8年度,93號
HLDV,108,重國,93,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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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93號
原   告 林解三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訴訟代理人 潘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本院所整理如附件一所示之事實及附件二所示之爭點,表示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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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