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93號
原 告 林解三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訴訟代理人 潘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本院所整理如附件一所示之事實及附件二所示之爭點,表示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