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號
HLDM,110,聲,28,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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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BS000-A108010A(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代 理 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BS000-A108010A號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乘機猥褻罪,該案並由本院審理中,屬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3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 案件。聲請人為本件被害人BS000-A108010 之法定代理人, 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 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 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為限 制行為能力人而不能聲請參與訴訟,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並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 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前段、第455 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乘機猥褻罪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侵訴字第17號案件審 理中,被告被訴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所 定之罪。又該案被害人為重度智能障礙者,已受監護宣告, 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監護權人,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查,聲請 人以其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訴訟參與,符合前揭聲請 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 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 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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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