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1號
HLDM,110,聲,161,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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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常財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常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常財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入監服刑 後,該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98 號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又受刑人因假釋前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 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仍符合假釋 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經花蓮高分院以107 年度 上重更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受刑人於97年 11月18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並經 花蓮高分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98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於107 年9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受刑人復因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01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 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 月8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 1493931 號函、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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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