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毅書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毅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毅書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判處有 期徒刑12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5 月22日經花蓮 高分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4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另於假釋前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聲請書誤載為3 月),前揭兩案 接續執行。經法務部於110 年3 月3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花蓮高分院於104 年2 月16日 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另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09 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兩案接續 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 刑人自104 年3 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10 年3 月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86540 號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原為113 年6 月6 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12 年4 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 月3 日法矯 署教字第110014865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 份在卷足憑。茲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