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蘇華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次,其入監執行後 ,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