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孟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孟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孟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113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