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5號
HLDM,109,附民,25,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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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吳國權
      夏春櫻

      楊金池
      陳梨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尤玉琴


      李聲明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尤玉琴李聲明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 號銀行 法等案件,經原告李吳國權夏春櫻楊金池陳梨卿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尤玉琴業經本院判決有 罪在案,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李 聲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告等人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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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