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張琇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承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