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號
TTDV,110,消債更,5,202103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仁淵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2,440元(8×43×10- 1,000=2,44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請聲請人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 本,並陳報其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109年12月28日止之每月 平均營業收入、每月營業成本及每月淨收入若干,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每月營收報表、每月營業成本明細),並說 明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係自營或靠行(含靠行車行名稱及聯 絡方式等);若不能提出營業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補 正收入切結書。
三、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楊平田之107年度、108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 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 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 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平田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疫情紓困補助或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 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 權利者。
九、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 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十、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 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