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18號
TTDV,110,家聲,18,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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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司繼字第二一六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林英妹之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23 7 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本院 104年度司繼字第21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 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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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