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5號
TTDV,110,家救,15,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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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阮竹玲 
代 理 人 蘇銘暉律師
相 對 人 林雅婷 
      林致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相 對 人 林詩堯 
      林詩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110年度家調字第
2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等 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 有民事起訴狀為證,並經本院核閱110年度家調字第25號卷 宗無誤,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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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