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0號
TTDV,110,司促,880,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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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75,370元     │94年12月16日起至  │19.66%   │95年1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14,779元     │95年8月10日起至   │15%     │95年9月1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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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