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張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612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7,1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4612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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