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8號
TTDV,110,司促,838,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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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郭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57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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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