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6號
TTDV,110,司促,716,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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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陳聖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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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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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1,044元     │109年12月7日起至  │11.72%   │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      │      │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 │         │          │      │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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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1元      │無         │無     │110年1月8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   │
│2 │         │          │      │110年2月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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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35元      │無         │無     │110年2月8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   │
│3 │         │          │      │110年3月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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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3元     │無         │無     │110年3月8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   │
│4 │         │          │      │110年4月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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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