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金鳳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余忠慶
余忠男
余良德
李秀美
李美英
李嘉明
余月珠
余良賢
李良妹
余貴美
余金妹
余三妹
余良行
李美鳳
余香妹
李美珠
李玉美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月春
受 告知人 余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一點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因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余東海尚 有繼承人李春芳及李秋香,應再開辯論。茲因本件被告適格 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狀確認是否追加被告(書狀請 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並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繼承系 統表,暨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被告即 不適格,本院將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