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才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陳俊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漢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才、陳俊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 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 官、被告2 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 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