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1號
TTDM,110,聲,101,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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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榮明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榮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榮明前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8月,現在 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001498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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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