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附民字,110年度,1號
TTDM,110,東簡附民,1,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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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曾尚揚


附民被告 吳文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東簡字第303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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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