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8號
TTDM,109,附民,68,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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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趙文俊
附民被告 許益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79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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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