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1號
TTDM,109,重附民,1,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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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楊淑惠
朱玟玲
朱瑞欽
被 告 姚政廷

趙世偉

鄭文揚(即小丑魚浮潛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本文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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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