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敬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易字第258 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 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 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 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3267號判 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58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 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地,由其同居人收受送達 ,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12月15日109 年度易字第258 號第 一審判決,雖於109 年12月3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 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云云,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 送達證書及該上訴狀在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0 年2 月9 日函請上訴人應於 文到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函文正本並於110 年2 月23 日送達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分監,由被告收受送達 等事實,有上開函文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 補正期間應已屆滿,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