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豐亨
訴訟代理人 陳梅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02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03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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