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4號
TNDV,110,除,64,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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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鄧仁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告 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 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 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 9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原屆滿日為2月12日,因適逢 該日為春節期間,故順延至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D000000-0 1 1000 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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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