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1號
TNDV,110,除,111,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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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吳勝博
代 理 人 吳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 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 股票,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 告裁定已於109年9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 處,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00000 2 2000 2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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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