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苓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豐製材有限公司、林炯廷、林重男、楊美慧、
林吳玉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41萬5,663元、美金23
萬3,540.14元(以起訴時匯率收盤價即每1美金以新臺幣28.5元換
算後為新臺幣665萬5,894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日圓662萬
3,074元(以起訴時匯率收盤價即每1日圓以新臺幣0.2636元換算
後為新臺幣174萬5,842元),合計金額2,381萬7,39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2萬1,6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2萬560元後
,應再補繳裁判費1,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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