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侯進福
法定代理人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侯坤奇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被 告 楊俊杰
張世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醫偵字第32號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 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業務傷害等案件,現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中(109年度醫偵字第32號),因被告所涉犯罪嫌 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 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 在檢察官偵查中,該案偵查期間調卷困難,致使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難以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經徵詢兩造同意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