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90號
TNDV,110,訴,490,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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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黃秋發
被 告 魏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業於110年3月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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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