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林奕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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