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2號
TNDV,110,補,262,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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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奕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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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