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8號
TNDV,110,補,258,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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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2,429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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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