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2號
TNDV,110,補,232,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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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俊賢


被 告 陳欣賞
陳逸宏

陳秀惠

陳秀卿
歐陽秋英陳逸郎之繼承人)

陳美恿即陳錡穎陳逸郎之繼承人)

陳黃阿碧(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招利(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美吟(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美君(陳逸伸之繼承人)

郭志誠郭陳雅之繼承人)

馮博清(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馮振豪(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4筆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
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
地之總價額,依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4,837,400
元(計算式如附表),系爭土地價額已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
揭條文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編號 土地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339 3,800 12分之1 107,350 2.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1,141 3,800 全部 4,335,800 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989 3,800 12分之1 313,183 4.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256 3,800 12分之1 81,067 合計:4,83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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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