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貿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麟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告 銪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隆
被 告 保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文
被 告 十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健
被 告 勇健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猜
被 告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玲
被 告 尚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典
被 告 石三傑
蔡吉雄
莊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
地上之柏油、紅綠燈、路燈、水溝、水溝蓋、電杆、電纜、建物
,及土地下之自來水管線等物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
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建物、動產占用土地之價值,又原告
稱無權占用之面積為該土地之「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4,568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013.99
平方公尺,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23,2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
額以此計算為23,524,5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06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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