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9號
TNDV,110,補,189,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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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而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因刑事部分判決被告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本件民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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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