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陳榮益
訴訟代理人 陳育盛
被 告 陳湯秀香
陳建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2,70
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 利 範 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400元 2501.69 4分之1 64002501.691/4= 4,002,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