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有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2號
TNDV,110,補,182,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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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何建生



被 告 盧文良

鄭進
黃榮東
黃獻昌
劉天福
王茂榮
王聖裕
陳英芳
蔡通
王順益
何榮彬
葉俊麟
邱冠錫
陳永田
蔣財福
曾芳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請求確認臺南市永康區鹽行禹帝宮第七屆管理委員會民國108
年4月28日第3次信徒大會提案討論1之決議有效,核其訴之內容
乃有關「九塊厝」住戶購地事宜,係以具有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
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其訴訟標的
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10定之(即165萬元)
。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依上揭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依此數額
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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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