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82號
TNDV,110,消債更,82,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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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如伶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自 民國109年12月起至110年3月止之員工薪資表。(二)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需受其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 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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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