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周阿敏
周子程
陳怡彰
黃金鏞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洽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前雖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聲請費用,然依上開說明,尚有聲請費用500元未為繳納。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