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金榮華
被 告 金賜鑠
金賜明
金春美
金劉怨
金明風
金淑真
金綉惠
金建彰
劉圓
金玉婷
吳仁宗
吳文傑
吳惠珠
吳惠麗
金銀條
金銀樹
金朝在
林良典
林菽怡
戴瑞成
黃美玲
黃壽茂
黃清泉
方戴梅足
王戴水霞
戴水蓮
鄭慶恩
鄭秋冬
鄭婷尹
鄭惠娟
鄭琬珊
鄭美
林鄭愛月
林鄭瑞玉
鄭雪玉
鄭錦雲
王安照
王官謮
王登福
王官璽
王官䜋
王金釵
王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起訴狀所附被繼承人 金武之繼承系統表內容及部分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均有缺漏, 致本院無從審查原告起訴是否合法,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 日先以函文通知原告應於收受函文10日內具狀補正,並於11 0年2月9日向原告合法送達,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又於110 年3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10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