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80號
TNDV,110,司聲,8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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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董燕鳳

董安邦

董安長

張董秋寬

董玉燕

董美英

董宏仁

董宏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 2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附 表所示比例負擔。上述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民事卷宗查 核無誤,並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僅有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 ,且已由聲請人預納。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計得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 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爰 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被告 即相對人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董燕鳳 7分之1 新臺幣 1,211元 2 董安邦 7分之1 1,211元 3 董安長 7分之1 1,211元 4 張董秋寬 7分之1 1,211元 5 董玉燕 7分之1 1,211元 6 董美英 7分之1 1,211元 7 董宏仁 14分之1 606元 8 董宏川 14分之1 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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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